2017/08/22

「贗品的工筆」略稿

於數月前發生的這件悲劇,原本最初想檢討的是媒體、名嘴及民代當時激越的表現,關切的是,對家屬及類似的受害者或一些敏感性格者是否有不好的影響或傷害。

但5月9日所謂「贗品」的狼師被台南地檢署首度偵訊後,馬上發出5點聲明,覺得其中有太多刻意的表述,似乎反顯露破綻,於是擬了「贗品的工筆」這個題目。但是當時消化的資料太多,又沒有完整閱讀受害者的作品,雖然不想著墨於受害人經歷的部分,但有些內容還是要去辨別是屬受傷的記錄,或是有一些為寫作的舖排轉折,例如「貓空」那段,不太可能是受害作家在場親耳聽聞的,真實性即須擱置,但那時名嘴及民代卻引用得活靈活現,這對緝凶是沒有助益的,殊不知渠等引用的很多資料早已在網路上出現。而因本案想抒發的其他面相又多且雜,一時無法整理清楚,兼又私務煩擾,無力完稿,就一直擱著。

受害作家在2009年高中學測放榜後受到媒體關注,卻困惑於報導,後來曾寫下:「我明白這個不停壓榨學生的社會需要超級小孩來自慰,但那是兩舌、是惡口、是暴語」,但她在天上不知如何看這兩天有個「兩舌、惡口、暴語」得到超過44萬個讚,在這些「讚」產生之際,凌晨有則久違的新聞冒了出來,就是台南地檢署的偵查終結公告中,出現「妨害性自主,本股,陳○星,不起訴處分」

這篇「贗品的工筆」近期是無法完成的,不過還是野人獻曝,把其中原本的一小部分想法提出來供參考,就是《刑法》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及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,與本案關聯的可能性,以下先摘錄法條本文:

第228條:
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225條:
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「贗品」在聲明的第二點中稱:「…至民國98年約8月初林小姐上台北準備念大學,彼此已無師生關係,兩人之後交往約兩個多月後,林家父母知悉,要求分手,我的太太知悉後選擇原諒,這段關係就劃下休止符。」

但是4月27日作家終於結束受害的折磨後,5月1日即有這篇《[爆卦] X心補習班不倫 請幫轉ptt八卦(代PO) - Gossiping板 - Disp BBS》網路文章出現,即有以下這張補習班榜單,後來家屬也據此提供檢方,但民代的指訴可能劃錯重點。因為「贗品」的補習班是藉此榜單來宣傳營利,對外廣告稱受害者即是「贗品」的得意門生,而這個廣告可能持續好幾年的時間,何況受害者自述對「贗品」從來都以師尊之,而「贗品」在與其門生所謂「交往」時,根本切割不了既有的身分,反而更強加利用這個身分的權威,這就是利用權勢或機會,強逼無力抵抗的受害人。

從之前查得的資料中,尚不確定受害人何時罹患重鬱症,「贗品」在聲明的第三點中稱:「據林小姐專訪中表示於十六歲即已有嚴重憂鬱症,本人當時與其素未謀面…」,問題是「贗品」自稱所謂與受害人「交往」之際(聲明中特別計算那沒意義的滿18歲),「贗品」有否查覺或受害人曾告知其有疾患,由是,「贗品」亦有對受害者施行乘機性交猥褻罪之嫌。

附帶一提,值得特別檢視「贗品」聲明的第二點,一般新生是不會提早一個多月離家準備念大學,可能大家也不會留意那些時日社會有什麼相關的時事發生,2009年8月初超級颱風「莫拉克」的警報已發出,持續近一個月,台灣沈浸在災難的肆虐、援救及復建中,但同時受害人卻沈陷在狼師的摧殘中,持續近8年才解消了這個風暴的折磨。

從受害人的文筆中,可見其是相當敏感也關心時事的人,也查到在2014年她曾捐款贊助過太陽花學運影像紀錄,這樣的性格,在「莫拉克」洪災的氛圍之際,會是她「願意」「交往」的時機嗎?而這更可見另一造的「用心」。

在台南地檢署解釋不起訴處分的前一刻簡略地寫下這些,並不是質疑南檢不夠努力,只能說要完成起訴要件以進一步追求正義,有時是相當艱難,這是要非常費功夫的。